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李洪平摄
记者获悉,肇庆市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25日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已发布公告,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6月7日上午,肇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水祥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条例的形成过程、条例的主要制度设计、条例贯彻实施的要求作了通报说明。
据介绍,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9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肇庆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鉴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形象的系统工程,尤其是近年来肇庆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肇庆确定《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针对目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存在权责界定交叉或模糊,导致重复管理或衔接协调不足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市、区、镇(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构建完整的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管理合力。针对在创文巩卫工作中,“城中村”等城乡结合部存在管理盲区的现象,条例设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专章,通过明确责任人的划定标准,包括明确对责任不清的地区或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消除管理盲点和空白区域,减少推诿扯皮。同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市容的分类,针对肇庆市城区市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占道经营、建筑施工扬尘、乱占道停放机动车等,条例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尘降尘措施、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针对肇庆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清理、餐饮垃圾的处理、集贸市场脏乱差等现象,条例制定了相关的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此外,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在处罚数额和幅度的设定上,综合考虑到执法难度与执法成本、群众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以及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呈现的点多、面广、反复性强等特点,参考其他城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科学设定。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条例是促进肇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是推动肇庆市创文巩卫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重要法制保障。下一步,将加强学习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面,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李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