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鼎湖区食药监局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该局于去年开展“清源行动”,通过对辖区肠粉店进行专项抽验,发现李某经营的×龙、×振河口肠粉店生产销售的肠粉非法添加硼砂,该局迅速对其立案并移送司法机关。
经调查,李某为增加肠粉的韧性和口感铤而走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局已对李某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硼砂被不法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若人体摄入过多会引发多脏器蓄积性中毒,因其毒性较高,国家卫计委已于2011年将其列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据了解,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