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明确了2O16年至2019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待遇有关项,补充医保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50万元,从而使得基本医保加补充医保待遇合计达65万/年。同时,参保人在基本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2O16年-2019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待遇有关项的通知》(肇人社函[2016]680号,下称《通知》)。《通知》显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全部参加补充医保,保险费按《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文第十一、四十五条等规定筹集。
同时,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时间(合同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补充医保年度。保障范围方面,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15万(含15万)元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特定病种门诊定额限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及参保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达到15万元后,再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普通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待遇标准方面,我市补充医保起付线设定在1万元。补充医保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充医保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市内就医及市外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即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异地居住备案就医、异地急诊备案就医)的报销比例:1至5万元(含5万)的医疗费用给予80%,5至10万元(含10万)的医疗费用给予90%,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95%。其他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据了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参保职工,补充医保待遇在起付线、支付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补充医保实行“一站式”直接(联网)结算。补充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等于或大于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范围,对参保人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补充医保待遇,由保险人按补充医保合同承诺时间及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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