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推诿(拒收)病人行为认定及处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我市数百万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和维护基本医保权益。
通知称,市人社局、社保局根据《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诿(拒收)病人行为:达到《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广东省人社厅、卫生厅编著)入院指标,并且患者或家属要求入院治疗而拒收治入院的;因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原因将未达到出院指征的参保患者,强制办理出院;按卫生部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属于急诊范围的疾病或症状,有能力收治而拒不收治的;医疗机构相应科室有床位,但以无床位为理由拒绝收治患者;出现多名参保病人实名举报推诿病人,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并经社保部门或卫生卫计行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其他可以认定的推诿(拒收)病人行为。
针对以上行为,通知指出,如参保病人病情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转诊条件的,且定点医疗机构已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的,不予认定为推诿(拒收)病人行为。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推诿(拒收)病人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属严重侵害参保群众医保权益行为。对经调查核实确认有推诿(拒收)病人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作以下处理:每例扣除3倍的年度住院次均定额指标;在年度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时,按规定扣减或不予支付;将推诿(拒收)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情况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推诿(拒收)病人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暂停或终止医保定点协议;推诿(拒收)病人情节严重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他处理方式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按规定中明确。
除通知规定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推诿(拒收)病人行为及处理办法细化到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按属地及参保所属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或本县(市、区)参保人到辖区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群众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