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与买受人经常发生的合同纠纷问题,肇庆市中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几点司法建议,得到市住建局的积极回应,对方表示将采取实际行动处理该类问题。
开发商承诺了交房日期的期房,消费者付款后收房却变得遥遥无期;承诺小区中庭有一个大型喷泉,交房后却只有一个小水池……近年来,肇庆市中院审理的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涨,其中90%以上的案件因开发商逾期交楼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导致买受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肇庆市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及“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实际履行中,开发商仅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未履行备案手续,没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此,肇庆市中院近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三点司法建议:一是从源头抓起,自房地产企业规划报建开始,进行实时监控,随时督查在建工程进度;二是严格商品房预售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提交的相关手续;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司法建议后积极组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研究,并表示将采取实际行动积极处理问题。一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及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二是坚持严格按《广东省商品预售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核验预售申报材料,对满足全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在监管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方面,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作措施,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审查工作前置,加大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