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肇庆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通过规范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这是贯彻落实全市“解放思想,实干兴肇”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促进全市上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市管处级正职及以下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根据《细则》规定,我市明确了7种“下”的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不能正常履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问责追究、违纪违法免职、辞退等。其中,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领导干部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此外,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细则》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从实际出发,我市进一步细化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7种具体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比如: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德行表现较差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等等。
《细则》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调离岗位的,不得重新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细则》强调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明确了10种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同时明确对应当实行问责领导干部,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处理。其中,包括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
此外,《细则》还围绕推动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跟踪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