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称,3月13日她向所在的艺邦名匠装饰公司提出辞职时,被告知她不按规定辞职不能受理,次日却被公司“无故离职”,连1月份至3月份的工资都打了水漂。事情究竟是怎样的?记者进行了走访。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于去年9月入职肇庆市艺邦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经常要加班,自己又怀孕了,就想辞职。然而,当她于3月13日提出辞职时,公司称她没有按照年前所签的《新年上班确认表》的规定执行,如果离职只能算自动离职。
3月14日,她便去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如何维权,当天下午从同事那里得知可以签字确认领工资了,但她却没收到通知,这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被踢出公司的微信群。
“同事将工资表发给我看,我才发现公司《1—2月工资表》上自己名字一栏的签名处写的是离职。之前打印的工资表上还有工资可领,13日提出辞职后,却变成了离职。”张女士说,“我当时都懵了,前一天说不给辞职,第二天就被离职了,而且工资表上的实付工资还写了要扣90元。公司单方面解雇我,理应要赔偿给我,现在却还要扣压我三个月工资。”3月14日看到自己被无故离职后,15日张小姐就没去上班了。
“在端州人社局,公司的老板还承认我是他的员工,但是第二天就把我的资料全部删除了。”张女士说。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洪汗华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公司只是把她踢出微信群,并非不承认她是公司的员工。至于1月到3月的工资,不是不发,是不能随便发。
“年前已经签订了协议,要求工作到2017年12月31日,1月至2月的工资要到3月15日发工资时才一起发,她没到发工资时间就辞职了,我怎么发工资给她?”洪汗华说,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要遵守,要辞职也可以,但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并做好工作交接才能够结清工资。“她现在没有按公司规定执行,对公司来说损失更大。”
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伟华表示,公司不给付应得工资的做法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如果如当事人所说的,在其未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雇员工,则应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如果是张女士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辞职、不做工作交接等,对公司造成损失,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当事人搜集好证据,到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