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把人撞成植物人,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端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事故主要责任人张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28日早上,张女士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车送货,在超车时与前面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特重型颅脑外伤及摩托车损坏。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处于植物人状态。
公安机关经勘查后认定张女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但张女士支付陈某部分的医疗费后不久便逃回外省老家。
2014年1月,陈某的家属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和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多万元。张女士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女士向陈某赔偿58万多元。张女士收到判决书后一直置之不理。
鉴于陈某因缺钱已停止治疗,生命危在旦夕,端州法院以张女士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张女士对自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触犯刑律懊悔不已。
经双方协商,张女士一次性支付陈某20万元,陈某的家属放弃剩余部分赔偿款的追讨,并出具谅解书对张女士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认罪,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