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或备案后,申请人要分别到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日前,我市出台《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据了解,我市曾于2014年10月15日出台《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同时解决《指导意见》试行2年多以来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牵头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托管机构开办者代表等意见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办法》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托管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发改、住建、公安、卫生、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镇(街、居)、学校的职责,利于形成日常监管的工作合力。
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托管机构申请人要在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或备案,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在开办初审和同意开办之前进行实地检查;获得核查通过后,申请人要分别到消防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据了解,托管机构每年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1—6月份为年度检查时间。
《办法》指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但各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开办托管机构,不得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在选址、安防、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技术标准或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补充,使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如规定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并应达到严格的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