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肇庆市开展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开展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自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登记注册科反映。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23日
(联系人:严子龙 联系电话:2738900、23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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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开展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试行办法
为加快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审批及监管效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行政审批与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审批与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试行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制度,破解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难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时均可按本办法办理。
2、个体工商户登记可参照执行。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许可经营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在其他登记材料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登记规范的情况下,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申请及承诺文书样式见附件),其中申请人承诺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经登记机关审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对XXX项目的投资”(投资性公司除外)或“XXX项目的筹建”,并核发营业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前置许可后,再依法根据其取得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批准的许可内容变更经营范围。
3、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抓紧向相关审批许可部门提出办理前置许可申请,并在取得许可后30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4、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情况特殊的可在经营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延长经营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监管职责
1、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相关企业(人体工商户)不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登记机关将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合理原因(如项目建设未能及时完工等),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并经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可适当延长营业执照期限。
3、登记机关在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检(验照)时,已取得前置许可的,应当依年检规范的要求认真审验其批准文件,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应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通过年检(验照);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办理前置审批许可,参加年检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书面汇报项目建设及前置许可办理情况,报登记机关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通过年检(验照)。
4、企业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对其登记注册、年检、监管信息进行公示。涉及企业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按职能对按本办法登记的企业所涉及的许可经营项目落实跟踪指导、服务、审批并及时跟进监督管理,涉及多个审批许可部门的,各审批许可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审批许可部门应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获得相关企业信息,并及时将审批许可及监管信息情况反馈到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供各部门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享。
五、有关要求
1、各审批许可部门应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办法实施后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有关措施。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企业设立申请、承诺书
附件:
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
登记企业设立申请、承诺书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或本人)共同投资设立(开办)—XXX—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项目包括—XXXXXXXX—,我们(或本人)已知晓拟申请的下列经营范围(项目)—XXX—需取得—XXX—前置审批许可后方可经营,现向贵局提出申请按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方式进行设立登记。全体投资人(股东)已知晓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按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方式进行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一致同意承诺如下:
1、在按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方式进行企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执照有效期内积极依法向有关审批许可部门申请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文件,保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XX月内取得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批准),守法经营,在取得前置许可文件前不开展相关许可项目的经营,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及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2、依法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3、在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营业执照期限内仍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全体股东愿无条件同意主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主体资格的注销登记。
4、在未取得前置许可情况下擅自开展许可项目经营的,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意处罚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5、全体股东承诺在享受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制度优惠政策情形下,守法经营,全体投资人(股东)共同承担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期间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由此引发责任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6、全体股东承诺在享受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制度优惠政策情形下,一致同意登记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全体投资人(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