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法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广宁法院在审理陈某诉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出首例家庭婚姻纠纷中遭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将家庭暴力案件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为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的一方提供“保护伞”。
今年8月份,申请人陈某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陈某诉称,张某在今年1月份期间,曾到其办公室对其拳打脚踢,后同事报派出所出警制止、教育并警告张某。另夫妻两人在今年2月送小孩前往三水途中,张某再次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受伤。此后,张某多次骚扰陈某及其家人;张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陈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干扰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广宁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自本裁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并禁止其在距离申请人工作场所20米内活动。裁定书中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防治和惩处家庭暴力有机结合,不仅注重事后惩罚施暴者,更注重事前保护受害者,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弱势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