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廖铭道、梁月婷)为贪图“好处费”,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还窝藏、转移。近日,肇庆市端州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马某、孙某锋、孙某中、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至2万元不等。
肇庆市某公司一直与客户通过QQ联系相关业务,2014年4月29日至5月4日,该公司被冒充的客户工作人员转账诈骗了7093348.70元。其间,多名犯罪分子参与转移、提取诈骗款项。在杨某富(在逃)的指使下,杨某通过网上银行多次转账并提现100万元转交杨某富,分得“好处费”2万元。在“鸡镇”(真名不详,在逃)的指使下,经马某安排,孙某锋、孙某中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100万元,孙某锋、孙某中各分得10万元的“好处费”,马某分得5000元“好处费”。张某在“阿甘”(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的指使下,持多张银行卡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20万元,分得“好处费”2万元。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5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