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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5-06-18 16:11:19   来源: 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     作者:
 

 

 

肇宣通〔2015〕16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肇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肇庆新区党政综合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57号)和《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财文〔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5年度市文产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肇庆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2、按属地受理原则,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所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受理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市文化产业中心负责受理市直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3、2015年度市文产专项资金申请有关表格可在“今日肇庆”(网址:www.jhgg8.com )和“西江网”(www.xjrb.com)网站的“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栏下载。
 
    二、审核和报送

    1、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及项目遴选,并由宣传部和财政局共同出具审查意见。

    2、市文广新局和市文化产业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及项目遴选。

    3、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市文广新局和市文化产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市委宣传部文产专项资金评委会办公室(市文化产业中心),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2015年度市文产专项资金评选坚持“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以国有、市直和地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为主,其中市文广新局和市文化产业中心受理报送的市直项目各不超过4个,县(市、区)受理报送项目各不超过2个。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文化产业项目通过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本年度优先考虑各地和各单位所申报的贴息项目。

    各申报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对同一项目当年度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对以基础设施硬件建设为内容的项目一律不受理申报;对上一年度已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上报(贴息项目除外)。
   
    三、实地考察
    
      市委宣传部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各地和有关单位,对2015年度市文产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为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和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越级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地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宣传部和财政局的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市委宣传部文产专项资金评委会办公室(市文化产业中心)。

    4、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2015年7月15日前统一报送市委宣传部文产专项资金评委会办公室(市文化产业中心)。联系人:罗勇斌;联系电话(传真):2320988;电子邮箱:zqwczx@163.com
     

    附件: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
2015年6月17日

 

下载附件: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1.doc
文件类型: .doc ac61f9fb305f796326c076e101307ae7.doc (112.00 KB)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2.doc
文件类型: .doc 905f5daa3ec8556b2e257d2d84510f69.doc (95.50 KB)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3.doc
文件类型: .doc f77ebeca9e68d7e86cac01797272d308.doc (130.50 KB)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情况简表4.doc
文件类型: .doc 825b64c9b4ea51bc8c02a9a7635d75d0.doc (36.50 KB)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情况简表5.doc
文件类型: .doc 4ecb6c0c7c79339f1c5adf94e6d6e830.doc (32.00 KB)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项目情况简表6.doc
文件类型: .doc d05b242068a937684e64112bbc2c7032.doc (38.50 KB)


附件

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57号)和《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财文〔2011〕25号),现制定2015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肇庆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的境外资本占比不得超过49%。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符合我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不少于50%),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公布年度文产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发放《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并在“今日肇庆”(www.jhgg8.com)、“西江网”(www.xjrb.com)网站“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栏公布,申报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三)市文广新局负责受理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四)市文化产业中心负责受理市直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五)申报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审查和项目遴选。

    1、初核。申报受理部门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受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遴选。申报受理部门在初核和审查的基础上,按要求确定报送的项目。

    (六)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市文广新局和市文化产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市委宣传部文产专项资金评委会办公室(市文化产业中心)。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报送材料的截至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助重点和范围

    2015年度市专项资金的评审坚持“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注重绩效和杠杆拉动作用,严格按照《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57号)和《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财文〔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一)资助重点

    1、市委、市政府及县级党委政府确定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3、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

    4、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5、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带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

    6、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7、全市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项目;

     8、市级重大文化交流交易活动。

    (二)资助范围

    1、文化与旅游、金融、休闲等领域资源整合发展的平台建设;

    2、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对传统的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产品的技术创新宣传推广平台建设;

    4、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如文化创意、多媒体、数字内容生产、数字娱乐等文化新业态项目的生产、营销;

   5、宣传、推介肇庆的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广播影视、动漫等影视节目制作推广(原则上要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视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再作相应的资助);

   6、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活动(项目)。

    四、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分专项补助、贴息、奖励三种。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文化产业项目通过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本年度优先考虑各地和各单位所申报的贴息项目。

    每种方式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补助

     分三个等次补助:

    1、补助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二是列入《肇庆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2011¬—2020年)》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是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2、补助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列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专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二是对各地、各行业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3、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符合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具有地方优势与特色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5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二)贴息

    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1年内。贴息金额为单位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100%,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

     分三个等次奖励:

    1、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2、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重大奖项;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3、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奖项;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如需留存请自行做好备份。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请表(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4)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产业园区项目还需提交经当地政府的立项批复文件及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和林业等部门审核认可的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影视节目制作项目需提交有效的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申请贴息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有效印章);

    (2)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4、申请奖励还需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须向申报受理单位交验原件)。

    5、其他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

    2、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完整装订,并编好页码。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宣传、财政等受理部门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市委宣传部文产专项资金评委会办公室(市文化产业中心)。

    4、有关电子文档以及PPT材料需提供U盘一个。

    六、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对同一项目当年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以及越级申报。

    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对以基础设施硬件建设为内容的项目一律不受理申报;对上一年度已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上报(贴息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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