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强化土地监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保障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以下简称“三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查处的对象
(一)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租赁和买卖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林地的行为;
(二)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上述“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超期临时建设和违法搭建户外广告招牌等;
(三)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
(四)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以及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种采石取土行为;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清理查处的地域范围
清理查处的地域范围包括端州区和鼎湖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清理查处的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自行清理时间;逾期将依法清理查处。
四、有关事项
(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负责依法核查、认定“三违”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三违”行为人必须主动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对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组织清理、拆除。
(二)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故意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组织、鼓动对抗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三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开展清理查处“三违”专项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